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院政〔2022〕69号 颁发日期:2022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采购工作,加强对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委托招标采购业务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外,受学校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的遴选、业务分配、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工作,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资格及职责
第四条 代理机构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完成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合肥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五)具有专门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队伍,具备较高的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具备组织开标评审和处理质疑的专业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熟悉政府采购主管、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
(七)能够妥善保管项目档案,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代理机构按照以下职责接受委托并提供代理服务:
(一)按要求签订代理协议,确认接受代理业务,制订工作计划;
(二)组织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核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组织澄清、答疑,发布澄清、变更文件;
(四)组织开标、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五)在法定媒体上发布评审结果公示或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协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需要变更采购方式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学校按程序进行变更;
(七)负责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
(八)妥善保存相关文件,汇总、整理采购全过程资料并提交学校招采中心存档;
(九)完成与学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在服务期内须服从学校的日常业务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代理机构收到学校采购项目委托任务后,在采购需求确定的情况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及招标采购公告编制工作,特殊紧急项目应在接到确定的采购需求后,当日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及招标采购公告编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需要,代理机构须配合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采购需求论证或招标采购文件会商论证;
(二)项目评审时,代理机构须协助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同一项目(包别)的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查询,如出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关联关系的,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对相关投标人(供应商)做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平的其他关系,应向学校报告,并提醒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串通情形,确实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力争预防和降低供应商之间串通行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三)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其他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在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中以“盲抽”形式抽取评审专家,与学校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四)不得透露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透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投标(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何供应商或与项目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向供应商或中标(成交)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三章 代理机构遴选及业务委托
第七条 代理机构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除外),为学校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入选的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最多不能超过3年。代理机构实行末位淘汰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上一年度考核情况,提出是否与代理机构续签代理合同意见,报校分管负责人审核。合同应涵盖委托事项、代理权限、范围、服务内容及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学校遴选代理机构入库,在充分保障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应合理设置代理服务费及标书工本费上限。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分配招标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校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由学校单设的临时机构通过比选方式,在学校遴选入库的代理机构中确定一家,同时比选结果向学校报告。比选过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除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代理项目,学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按照相对均衡的原则,实施代理机构项目分配:
(一)采购项目属性,对代理机构的特殊资质要求;
(二)具体代理项目采购预算和学校年度采购任务总量;
(三)代理机构承接部门专业特长、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
(四)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代理项目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协议期内,学校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增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若采购部门因特殊原因在遴选入库的代理机构范围里指定,需提供部门集体决策记录和选择指定代理机构的理由,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四章 代理机构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代理机构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文件编制、评审组织、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十五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实行履约期考核和单次考核,采取“一项目一考核”制。每个采购项目完成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建设、采购部门根据《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评表》(见附件)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定性量化考评。
第十六条 对60≤单次考评分值<75分的代理机构,出现一次,暂停分配采购项目1个月;对单次考评分值<60分的代理机构,出现一次,暂停分配采购项目3个月。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两次(含)以上的单次考评得分低于60分,或给学校造成工作损失两次(含)以上,或出现重大错误的,合同期履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对合同期履约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工作损失包括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重大错误包括在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和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招标采购组织等过程出现明显违背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错误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清除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且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无故不接受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不能满足学校正常的招标采购代理相关工作要求;
(二)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受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三)因自身工作不力,影响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进度及执行;
(四)代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
(五)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响应)或代理投标(响应)、违规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六)与投标人(供应商)或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权益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文件;
(八)不按要求提交采购档案资料,或提交的采购档案资料有重大错漏;
(九)将学校委托项目转包给其他代理机构的;
(十)履约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十一)其他不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诉。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标评审时,由学校委派监督人员监督开标、评审现场。学院委派的监督员应当提前到达开标、评审现场,监督评审专家入场签到,并做好记录。
学院委派的监督员重点监督评审现场是否有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发表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意见。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中止项目评审。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交易项目的现场监督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