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办法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由所在系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各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学生处、各系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身心健康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休养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或休学,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系、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生必须遵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注册条件与程序等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根据财务处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代收代支费等规定费用;
(二)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进行学籍电子预注册;
(三)在校学生每学年、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在本人所在系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三条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二)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三)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者。
暂缓注册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汇总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特殊情况可申请分学期缴费、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简称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后,也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可取得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1/3的,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参加课程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作弊,不可参加学期补考,仅可参加重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其他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机考、技能操作、论文等一种手段或多种手段组合;考试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总评成绩满六十分为及格;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可按五级记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辅导员(班主任)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一般每学年一次;对违纪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体质健康情况和体育教学改革相关规定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课学生,应持医院证明,经公共教学部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体育健康课程学习获得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含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学期补考一次;补考成绩高于六十分(含六十分)为及格;补考成绩低于六十分为不及格,须参加下一届学生该门课程的重考;教务处一般应在下一学期第三周之前安排学期补考完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及特长,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确需转专业学习的可按规定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查,转入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的;
(二)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的;
(三)当年的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内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系及教务处审查、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业或出国留学申请休学者;
(四)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两次,累计时长不超过两学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填写《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系、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按规定办理手续。
(二)休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次学年开学前,向学校书面提出复学申请;特殊情况复学学生须提前两周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系、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复学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填写《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学籍异动申报表(复学)》,经所在系、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休学一年的学生应当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所在系、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两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开学后,超过学校规定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报到并注册后,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及所在系填写《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学籍异动申报表(退学)》,经所在系签署处理意见并附过程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包括本人申请退学)处理事项,在合规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学籍异动申报表(退学)》,经所在系、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证明书),所在系应当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教务处在主页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十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此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等学籍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和专升本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四分之三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但不符合毕业或结业要求,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标准学习年限学习结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为延期毕业学生。其中有3门课程(含3门)不及格学生延期半年毕业,有3门课程以上不及格学生延期一年毕业,延期毕业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提出延期毕业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在延期毕业时间内,所有不及格课程通过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超出延期毕业时间的,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肄业或结业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坚持按章管理。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住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制定寝室公约,实施自我管理,争创文明、卫生宿舍。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通过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的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决定,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二)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六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