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0〕106号 颁发日期:2020年10月16日)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的教学工作指导性文件,是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培养人才、组织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指导思想
1.人才培养方案要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指导思想,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艺术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培养特色,适时调整和修订。
2.人才培养方案要符合教育改革总体思路,拓宽专业,加强基础,加强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要符合学校战略发展定位,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和整体优化原则。
3.人才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的设置要科学合理,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课内教学与课外指导之间的关系,形成融会贯通、紧密结合、有机联系的课程体系,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提高,有利于艺术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4.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校和系(部)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指导性意见及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要求具体负责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5.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培养目标;
(2)培养规格与要求;
(3)核心课程;
(4)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5)修业年限及授予学位;
(6)课程模块与学分构成;
(7)教学进程计划表;
具体内容根据每次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进行规范。
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程序
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在充分调研、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趋势,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2.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指导性意见,广泛调研经济、社会和文化艺术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充分调研国内同类院校相同、相近专业的培养方案,认真组织全体教师集体研讨、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能力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由专业所在教研室(专业负责人)科学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3.各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业界人士(每专业不少于1位业界人士),对新制订(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修改。
4.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5.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呈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执行。
6.经学校批准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即成为该届学生培养的法规性文件,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以此进行教学管理。
7.凡新设专业,在专业论证时必须提交人才培养方案草案,在专业审批后提交正式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1.学校原则上每四年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专业需要等实际情况安排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2.各教学单位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若需对个别课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微调,如个别课程或环节的学时变化、课程学期调整等,须由专业所在教研室在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说明调整原因和方案,并由教学单位主管教学主任(负责人)签字、教学单位签章,报教务处审核,并呈报分管教学副校长签署审批意见,即可按审批意见进行调整。
3.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涉及到其它教学单位或教学环节的有关问题,由提出计划变更的教学单位负责联系解决,并将相关解决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4.对随意变动、更改人才培养方案,未履行相应变更手续而擅自更改教学安排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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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